近日,李某在某手机经销部购买了一款手机,经销部向李某开具了发票和三包凭证。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款手机没有进网许可标志,便怀疑它是“水货”,再仔细查看包装盒也没有厂名,李某认为该手机是不合格产品,经销部销售手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经销部承认该手机是“水货”,保证产品质量绝对没问题,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李某向市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经销部退货,并赔偿一倍手机款。工商局认为,经销部销售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通信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系假冒伪劣产品。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没有进网许可标志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不得进入公用电网使用和在国内市场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者出售无法定质量标志或伪造认证标志——进网许可证“水货”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经销部在将该双模机销售给李某时也未告其手机是“水货”的情况。综上,市工商局依法对该手机经销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规定,要求经销部依法承担假一赔一责任。消费者表示满意。 (贾乐豪 栾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