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期)
1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⑷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⑸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