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可进行申报
记者从市残联获悉,今后,接受义务教育、普通(职业)中等教育、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我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可获得每年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救助,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的残疾学生还可享受3000元、4000元和6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相关《办法》,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七区每年救助600元,五市每年救助300元;对在本市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七区每年救助1000元,五市每年救助600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救助 (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对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青岛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此外,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4000元、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据了解,我市2011年的救助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展,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可通过街、镇有关部门向市残联进行申报。 (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