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项目规划控制管理。开发项目在规划时,要按照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首先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绿化、美化、亮化标准,确定小区内电子监控和大门安装智能挡车器的标准,按照小区规模超标准配置电量负荷标准,要按照开发时序统筹设计和施工。以上指标均作为取得开发经营权证的依据指标,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发经营许可。
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经营权证明制度。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要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领取开发经营权证明。项目资本金按规定标准缴存,用于解决项目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脱节、工程款与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降低项目运作风险。对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屋,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收取预售款,以及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以及房屋测绘报告,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要注明预售许可证编号,真正让购房者买到放心的房子。
规范房地产价格管理。开发企业在预(销)售房屋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做到价格公开透明。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已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必须使用电子合同示范文本。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对外出售前,要将示范合同文本报房管局备案。从根本上消除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市城建、消防、气象等部门单项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要及时向市房管局备案并申请综合验收。未申请综合验收擅自进行入住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及时整改的,停止办理该项目产权转移手续。达不到综合验收要求的,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对逾期达不到综合验收要求的,不予办理该企业新项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