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患有精神病,多年来我带她四处求医仍不见好转,我们生有两个小孩,我想和妻子离婚,该怎么办理?能离成吗?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赵律师:首先,你们不能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因为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二项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你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通过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与不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关键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你上面说的都是事实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若你妻子离婚后其父母能带回去,即生活有着落,同时,婚生两个小孩你又愿意抚养,法院是会考虑准予离婚的。况且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的法定程序,那时,你可以和作为你被告方妻子的法定代理人(岳父、岳母)协商调解离婚,若调解无效,法院会及时依法作出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