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加收滞纳金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对企业新产生的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规定是:7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要按规定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24日之前未缴纳的,自25日起,按照滞纳金=本金×5/10000×天数的计算公式,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青岛市规定,不执行加收滞纳金政策,仍按原规定计算利息。但是,由于利息计算办法是利息计入本金再按照新的本金计息,因此,对于以前的欠费,若不及时补缴,随着时间的推迟,补缴额将越来越大。
由于对欠费企业加收滞纳金既是青岛市文件的规定,同时也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任何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缴费是通过系统操作,一旦形成滞纳金,经办机构没有权限取消。因此,在实施加收滞纳金政策后,欠费企业补缴欠费的压力进一步增大,这就要求企业尽可能按时缴费,避免因逾期缴费形成滞纳金而增加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