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劳动保障总第816期 >2011-08-30编印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1-08-30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接上一期)
  8、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