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建设力度,拓宽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渠道,努力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三、加大建设力度
(一)建设廉租住房的主体。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并在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过程中,明确该项目应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楼号、单元号、楼层(应为1-4层)位置等,同时签订无偿提供廉租住房责任书。
(二)建设廉租住房的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廉租住房户型比例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建设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标时将廉租住房一并考虑成本;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加强廉租住房管理
(一)产权管理:开发企业与房管局签订无偿提供廉租住房责任书后,其廉租住房不在该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范围,并同时将房屋产权划归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永久性作为市政府的公有财产,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
(二)对承租人管理: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3.房管局应按年度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4.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管局做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事关民生,事关和谐莱西建设。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房管局、民政局、城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莱西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在市房管局设立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受理、保障结果公示、实施保障及退出、健全保障档案等工作。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措施到位。房管局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得力措施,全面筹划,认真落实,确保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城建局要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的质量和户型面积。国土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企业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面积或套数。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和国税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施行一年。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