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配建廉租住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西政会纪〔2008〕61号)精神,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必须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无偿提供给市政府作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按每户50平方米规划建设,面积不计算在容积率之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共部位。公共部位设备采用单元电子对讲系统,楼梯按照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扶手。
(二)户内建筑。
1.墙、地面。地面为强化木地板,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卫生间和厨房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面砖,棚面吊装PVC扣板。
2.厨卫用具。厨房安装成品操作台(含打火灶、油烟机)、不锈钢洗菜盆(含龙头);卫生间安装坐式便盆、立柱台面洗手盆、水龙头和排气扇。
3.门窗。分户门采用防盗门,内门采用成品木质夹板门,窗户采用塑钢(或阻热性铝合金)窗,阳台采用塑钢窗封闭,均安装纱窗。
4.配套设施。室内灯具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电力、给水采用一户一表系统,设置集中供暖、管道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