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莱西总第806期 >2011-08-11编印

提存公证解决房产交易难
刊发日期:2011-08-11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某日,王某和刘某急匆匆来到一公证处咨询。王某在某小区有房产一处,准备以人民币三十万零五千元整的价格对外出售,刘某通过房产中介得知该信息后积极与王某联系、协商,最后以人民币三十万零五千元整的价格成交,双方对房产以及房产价格均达成了一致,但对房产的产权变更及房款的交付产生了分歧。由于王某和刘某不是一个地方的人,且双方互不相识,所以彼此都有戒备。买方怕把房款交给卖方后,卖方无法及时给其办理过户手续,而卖方怕把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后,买方不能及时支付房款,双方由此陷入僵局。就在交易即将中断的时刻,有人提出公证,于是双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根据案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建议双方办理提存公证。双方本着交易成功的目的,经协商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经协商达成了提存协议,协议中对房产变更手续的时间、房款交付的条件、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双方并将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零五千元整提存于公证处,该 处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五天后双方来到公证处,称房产已过户到买方名下,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已成立,前来办理领款手续。公证员根据提存公证书的规定条件,经审核相关材料,符合取款条件,卖方领取了购房款。之后,双方高兴地说没有你们公证,我们这个交易就达成不了,虽然花了点公证费,但太值了。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本案中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起草了提存协议,约定了提款成立条件、违约责任,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彻底打消了双方当事人心中的顾虑,促成了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