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楼市金刊总第803期 >2011-08-05编印

“七项举措”强化房产开发基础管理
刊发日期:2011-08-05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市房产管理局对拟开发地块是否具备开发条件,包括市政配套、拆迁安置方案、公用设施的落实,以及各类设施产权的界定等提出要求,作为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确保小区建设与配套同时进行,建设与管理有机衔接。
  加强开发项目管理。开发项目必须具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符合开发年度计划,并取得《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可出让。重要地段或成片开发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集中审批。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旧村改造、利用原划拨土地及工业科技教育等名义将获得优惠政策的土地,转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建立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币资金。根据青岛市的统一要求,凡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建安配套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市房产管理局要将项目资本金监管与资质管理结合起来,解决项目投资总额与企业注册资本相差悬殊、项目开发与配套设施脱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半拉子”工程等问题,降低项目运作风险。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市房产管理局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
  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确保新建小区的市政配套设施、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与小区同步建设并按时移交给小区业主,为基层组织建设、群众生活改善、功能配套完善奠定基础。未进行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备案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房产管理局要停止该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完善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在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考核的优劣标准,逐步建立涵盖整个产业链,内容包括企业业绩、相关部门评价、业主及社会评价等三方面的综合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将信用体系与企业资质年审、市场准入清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市房产管理局突出抓好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资格、项目资本金监管、拆迁许可、开发经营许可、项目手册备案、预售许可和销售合同备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开发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