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综合信息总第781期 >2011-06-28编印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有关事项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1-06-28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为保障莱西行政区域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莱西交警大队依法对机动车在国省道违反规定行驶的违法行为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严厉打击机动车违法行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过近期依法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行驶速度监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8%,有效遏制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提示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现将有关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规定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204国道(原烟青一级路)莱西辖区限速最高时速80公里,且在莱西莱阳界、莱西即墨界设置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和雷达测速标志。莱西辖区309国道、213、215、298、209、307、393、394、602省道限速最高时速均为70公里,且在莱西莱阳界、莱西招远界、莱西即墨界、莱西平度界、莱西莱州界设置有限速标志及雷达测速标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