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楼市金刊总第771期 >2011-06-03编印

规范商品房售楼场所公示和广告宣传
刊发日期:2011-06-03 阅读次数: 作者:laixixwzx  语音阅读: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管理,提高商品房预(销)售行政管理水平,使广大住房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房管局根据《青岛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对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公示、广告宣传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规范化要求: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必须设立售楼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立证件公示栏、文件公示栏、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明示各个项目的有关证件资料、可售房源信息、销售价格等内容;商品房预(销)售相关宣传单、楼书等宣传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注明代理机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编号等信息。
  为强化监管,房管局安排工作人员划片包干、分工负责,不定期巡查,对贯彻落实情况不力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通过这些措施,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